(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五日)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革学校管理,按质按量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定《江苏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二、新生入学 第二条 在普及和基本普及初中教育的地方,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升入初中,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在尚未普及初中教育的地方,可根据小学毕业生的志愿、毕业考试成绩和就近划片的原则录取学生。被录取的学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凡六周岁入学年满十六周岁或七周岁入学年满十七周岁的小学毕业生,初中原则上不予录取。 初中毕业生自愿报考高中者,经升学考试合格,并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第三条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初中学生由学校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其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高中学生则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且下一年不得报名参加升学考试;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初中学生须经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高中学生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学期的三分之一时间,否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不准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高中新生入学后,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学籍: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其他学校在籍学生;同级学校已经毕业的学生。初中新生入学后,如发现伪造证件冒名顶替者,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查处;属其他学校在籍学生退回原校;属同级学校已经毕业的学生,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分别按市区各县建立统一学号,直到毕业,学生在休学、复学、留级后学号保持不变。 初中按每班50人编班,并建立学籍卡,按学期记载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情况。高中按每班45人编班,并按规定建立学生档案。 三、 转 学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转学: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者;在市区或县内户口及家庭住址迁移路途较远、不能就近入学的初中毕业生。 第七条 转学学生由原学校发给转学证明书,并持户口簿和成绩报告单,一般在开学后两周内办好转学手续。初中学生的学籍卡、高中学生的档案由转出学校在一月内寄交转入学校。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一般 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第八条 重点中学一般不接收转学生,在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接收同级重点中学的转学生,但须经必要的考试,合格者方可转入。其他学校接收转学生一律不举行入学考试。 第九条 学校对本施教区内手续完备的学生不得拒收。学校确有困难,应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妥善解决。 普通中学和职业中学不得互相转学。 借 读 第十条 学校原则上不收借读生。如学校学额许可,学生或学生的父母又有直系亲属户口在借读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准予借读:父母双方出国工作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者。 失去父母一方的学生,如符合上述条件,也可准予借读。 解放军边防指战员、烈士、华侨、归侨、港澳同胞、台籍同胞、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要求借读的,应给予照顾。 除上述对象外,对其他要求借读者,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借读。 第十一条 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原校证明及借读所在地亲属户口簿,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借读。 第十二条 借读学生的毕业、升学等问题,按下述原则办理:借读学校的毕业考试和升学考试如分两次进行,借读学生应先在借读学校参加毕业考试(在原校的学习成绩和表现,由原校提前一个月寄交借读学校),然后回户口所在地参加升学考试;借读学校的毕业考试和升学考试如系一次进行,借读学生回户口所在地参加者毕业考试和升学考试(借读期间的学习成绩和表现由借读学校提前一个月寄交户口所在地)。 借读学生在哪里参加毕业考试,就由哪里发给毕业证书。 五、休学和复学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因需要长期治疗,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核准者;一学期内病假、事假累计超过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第十四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由学校根据有关单位的证明审核批准。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应提出申请,由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最多不能超过两年。 学生在休学期间,学籍应予保留。 毕业学年不予休学。如特别情况要求休学者,段经市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学生休学原因必须记入学籍卡或档案,并附上医院证明。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须经县级以上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学校审查批准后,方可复学。休学期未满的学生,不得提前复学。 六、退 学 第十六条 未满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的适龄学生不得退学。对自动退学者,学校不发任何学历证明。 第十七条 已学满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的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在同一年级学满两年仍不能升级者;连续休学期满两年而不能复学者;一学期中无故旷课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者。 第十八条 对后进学生不得借故使他们退学。处理学生退学,须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七、成绩考核 第十九条 学校每学期一般只进行期中、期末考试或考查,考试和考查科目为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学科。经市、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改革试点学校,考试方法可以自行确定。 第二十条 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中、期末考试成绩评定;学年成绩以第二学期成绩为主评定。学科成绩均采用百分制,六十分为及格。 第二十一条 评定学生操行主要用评语的方法,评语要能全面反映学生的品行。操行等第可分优、良、中、差四等,差等为不及格。 第二十二条 学生体育成绩按国家颁发的中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施行,未达到标准的为不合格。 八、升级、留级 第二十三条 学生各科学年成绩均及格者升级,有不及格者,于下一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补考,经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 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学科中有两门不及格者;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学科中有一门不及格,其他学科有二门不及格者;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学科均不及格,其他学科有四门不及格者;操行列入差等者。 毕业班学生不准留级。 第二十四条 学生留级须由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研究提出,经学校教导处(或教务处)审核确定。对后进学生要着眼于帮助,不能放任不管,人为地造成大面积留级。应升级的学生不准留级。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习成绩优秀,智力超常,操行优良,经考核达到高一级水平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以跳级。跳级一般应学年开始时办理。 九、毕业、修业、肄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全部及格,操行在中等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毕业成绩不及格者,准予补考一次。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修业证书: 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学科中有两门不及格者;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学科中有一门不及格,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学科均及格,其他有四门不及格者;操行列入差等;体育不合格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的退学者,可发给肄业证书。 十、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给予奖励。奖励等级可分班级奖、年级奖、学校奖和上级领导部门奖,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应记入学生的学籍卡和档案。 学校根据上级规定,定期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第三十条 学生违反中学生守则、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治安管理者,应给予处分。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给学生开除学籍处分,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对未学满义务教育所限的适龄学生不实行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确实改正错误、进步显著,可以撤销处分,被撤销的处分如果在记过以上,撤销后仍应在学籍卡或学生档案中证明。 第三十三条 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学生留校察看一年仍无改正表现者,应开除学籍。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后,年龄不满十六岁者,经批准处理单位证明,可以申请回原校复学,原校应予接收。 十一、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学校应向主管部门写出报告及时报省教委。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说以上、以下、以内,都包括本数在内。 第三十七条 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省教委。 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厂矿企事业单位所办的中学。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即行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