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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中学学生一日常规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2007-11-7   阅读次数:
 
一、上学:
1.  必须按时到校,上学路上要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2.  缺勤必须严格遵守请假制度。病假须持医生证明,事假须有家长签字的请假条;请假一天者班主任审批,一天以上由年级组长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
3.  进校后待人有礼貌,主动向教职工、来宾问好。
4.  值勤班的同学7:00到岗执行任务,严肃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学校维持好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值日生7:00到校,于7:20之前搞好室内外卫生。
5.  上学必须衣冠整洁,注意仪表美。夏季一律穿夏季校服,其余季节按要求穿校服。头发干净整齐,不烫发、不化妆、不佩戴首饰。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穿高跟鞋。
6.  骑自行车上学的同学必须持证上路,并将自行车按学校指定的位置停放好,三次以上乱放者扣车听候处理。
7.  提前到校的学生可以适当进行跑步锻炼、早读或做好上课前的准备,但不得打球、踢球。
二、升旗:
1.  每个学生必须爱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懂得国旗、国徽、国歌的意义,准时参加升旗活动。
2.  升国旗、奏国歌时要严肃认真,以立正的姿势面对国旗,行注目礼(少先队员佩戴红领巾、行队礼),禁止说话、嘻笑和走动。
3.  唱国歌时要严肃、准确、声音洪亮。
4.  升旗完毕,凝神静听国旗下讲话,不嘻笑、不议论。
三、做操
1.  认真做好课间操和眼保健操。集合要快、静、齐,做操要态度端正、动作到位。若在实验室上课,须在实验室做完眼保健操才能下课。雨雪天在教室做室内操。
2.  离开教室要关灯、关电扇、锁门。
四、上课:
1.  预备钟响后,要立即进入教室。保持肃静,做好课前准备。
2.  教师走进教室,在讲台前站好后,由班长或值日生指挥同学做好上课仪式(班长或值日生叫:“起立!”,老师问:“同学们好”,学生回答:“老师好”,班长或值日生:“坐下!”)。
3.  上课迟到者,要先喊报告,经老师同意后方可进入教室。
4.  坐姿端正(阅读写字做到“三个一”,即胸与桌相距一拳,手与笔尖相距一寸,眼与书本相距一尺。),专心听讲,积极思考,不随便讲话,不做小动作, 对老师提出的问题要勇于发表自己的见解。回答问题要用普通话、要声音响亮。
5.  上体育课,要在预备钟后立即在指定的地方排好队等候上课。要穿运动衣、裤、鞋。
6.  实验课、微机课、劳技课等,须要教师指导下合理使用教学仪器,不得在课桌椅上乱刻、乱写、乱画。
7.  教师宣布下课时,班 长或值日生喊起立,老师回礼后学生才能离开教室。教师要填写好课堂教学日志。
8.  电视晨会或广播讲话,要认真收看、收听,不得随便下位、讲话或做其它无关的事情。
五、自习课:(含晚自习)
1.  每个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课堂规则,有事不参加自学的要请假,无故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2.  自学课应专心学习,做作业等,不得开小差,离开教室,不得高声喧哗、嘻笑、玩闹,要保持教室安静。
六、课间:
1.  下课后,值日生负责擦黑板,整理教坛以及其他教学设施。
2.  课间不得追逐打闹,不大声喧哗,不做剧烈运动,提倡积极休息。
3.  爱护公物(包括门窗、桌椅、墙壁等),爱护绿化,做好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不得在走廊、教室或靠近校舍的地方踢球、打球;不摇树采摘花果;不乱扔纸屑杂物,不随地吐痰;进教室、厕所,不得踢门;不得随意翻窗入室。
4.  进教师办公室,要先喊“报告”,得到允许方可入内。
5.  课间不随意出校门(出门时应有班主任、任课老师课所写的证明)。
七、午饭:
1.  未打下课铃,不得提前进入食堂就餐。
2.  用餐要文明。不得奔跑进入食堂,要按顺序排队购饭菜,不争先恐后;不浪费开水、 粮食;注意饭堂卫生,保证桌面、地上无饭菜,菜渣剩饭请倒入指定的桶内;用餐时,不得大声喧哗、玩耍,保持餐厅安静;不得随意敲打食具。
八、午休:
1.  午休时,学生一律不准在教室及教室周围、运动场进行剧烈的体育活动及追逐。
2.  不准高声喧哗,要保持校园、教室、宿舍的安静。
3.  在校用餐的学生,应各自回教室休息。
九、放学:
1.  放学前,值日生要把教室及包干区打扫干净,离校前关掉教室内的电源,关好门窗。
2.  要按时离校(非住校生下午6:30前离开学校),出校门不翻越栏杆、横穿马路。
3.  回家路上,要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在路上追逐、打闹,骑车学生要带交通联系卡,反道须推行,不得在人行道上骑车。
4.  放学后要按时回家。未经家长同意,不得在外逗留玩耍,不进录像室、台球室,不进营业性网吧、歌舞厅等未成年人不宜场所。
5.  晚上在家要坚持自修。个人生活要自理,观看电视要节制,要保证充足的睡眠。
6.  在校参加晚自修的学生,要按时到指定地点自习,课间休息时不准出校门或到球场打球。
十、住校:
住校生要严格遵守住校生管理条例 (另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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