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
教育新闻
教育研究
 
 
 
 位置: 网上中华 >> 文章频道 >> 教育视野 >> 教育法规 >> 正文
 
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三要八不准”
来源:网上中华   发布日期:2007-3-19   阅读次数:

三  要:

一、班主任每学年要对每一位学生进行家访;

二、任课教师每学期要与每一位学生进行民主平等的谈心;

三、学校每学期要安排教师向每一位学生家长征求对学校工作的意见。


八不准:

一、不准发表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对学生有不良影响的言论;

二、不准旷教、随意停课、调课和对工作敷衍塞责;

三、不准违规加重学生课业负担;

四、不准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及用粗鲁言行对待家长;

五、不准擅自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及其它商品;

六、不准索要或接受学生、家长的财物;

七、不准对所任教学校的学生进行“有偿家教”活动;

八、不准在教学活动中有使用通讯工具等影响正常教学的行为。

[法律协议] | [法律条款及隐私声明]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7 南京市中华中学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05014951号
地址:南京市中华路369号 邮政编码:210006 联系电话:025-86626026
[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