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京市委宣传部、南京市社科联关于开展社科普及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02日  浏览次数:次  作者:转发
 
 
宁社科字〔2011〕19号
 
中共南京市委宣传部、南京市社科联
关于开展社科普及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市宣传系统各单位,各区县委宣传部,市各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区社科联,青年社科联:
    根据《南京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即日起组织申报2011年度南京市社科普及基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仔细阅读《南京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管理办法》,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申报。
二、申报材料
(一)《南京市社科普及基地申报表》(表格可在“南京社科网”公告专栏下载);
(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三、申报时间
申报工作于6月30日截止。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请在申报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社科联科普处,同时表格发送到电子邮箱。
联系人:罗斌凤 、王晓丽
电话: 83613077、83610259
电子邮箱:njass@sina.com 
通信地址:玄武区成贤街43号1号楼403、404室 
邮编:210018。
 
附件1. 南京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管理办法
         2. 南京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申请表
 
 
 

     中共南京市委宣传部    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11年5月  日
 
主题词:科普基地 申报 通知
  市社科联(院)办公室       2011年5月  日印发
 
附件1:   
南京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中发[2004]3号)、2009年颁发的《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南京市委宣传部、南京市社科联决定从2011年开始,在我市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建设工作。为此,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由南京市委宣传部、南京市社科联联合命名并提供业务指导,依靠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力量建立并进行自身管理,从事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教育的主阵地,是开展群众性、经常性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的重要场所,是普及社科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有机载体。
    第三条  南京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实行面向社会、面向基层、专家评审、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由南京市委宣传部对其工作开展进行业务指导,南京市社科联具体负责基地的申报受理、联系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地的申报
第四条 申报条件
1.凡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宣传的单位和机构均可申报。申报单位须将社科普及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由专人负责,并能组织一定的社科普及力量开展工作;
2.申报单位应具有开展经常性社科普及活动的条件与设施,包括有相对固定的社科普及活动场地和相关的硬件设施(如图书资料、电脑、人文景观等);
3.申报单位有一定数量的社科普及工作经费,能保证社科普及工作的正常开展;
4.申报单位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组织运行能力,制定系统的社科普及工作规章制度、工作计划或规划。
第五条  申报对象
下列单位可申报南京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
1.文化场所(包括图书馆、博物院(馆)、美术馆、纪念馆、文化馆(站)、文艺演出场馆等);
2.历史、文化景区(包括人文主题公园等);
3.教育场所(包括中小学、中专及职业院校、高等院校、行政院校、军事院校、有关培训基地等);
4.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5.其他有条件向公众宣传、展示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具备社会科学传播、普及、教育示范功能的部门和机构(包括城镇社区、农村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六条  申报程序
申报工作,实行自愿原则,按如下程序实施:
   1、各单位向南京市社科联申报,市社科联将根据推荐情况对候选基地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认定意见,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严格掌握数量,拟定名单提交南京市委宣传部审议批准;
2、提交以下申报材料:(1)《南京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申报表》,主要内容包括基地建设情况和活动计划。建设情况应包括本单位社科普及已有成绩、软硬件条件、经费的投入等方面的情况;活动计划包括下一步社科普及重点活动及相关举措,拟投入的人力物力及预期效果等。(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第七条 经批准的基地,将由南京市社科联组织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通过公示的基地,由南京市委宣传部、市社科联联合颁发“南京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证书、铜牌,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基地的职责
第九条 在南京市委宣传部、南京市社科联指导下充分发挥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教育的示范作用。大力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积极健康向上的现代人文精神,逐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养和健康素质。
  第十条 积极探索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的新思路、新方法。坚持公益性原则,根据基地自身的特点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开展有特色、有实效的社会科学普及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做好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的内容设计并利用多种手段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教育活动,如安排专人讲解和指导、制作展示社科普及类展板、录像、挂图、宣传册等。
第十二条 积极参加基地之间的交流活动,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工作水平。
第十三条 广泛利用社会力量,积极组织社会科学普及志愿者参与基地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十四条 配合南京市委宣传部、南京市社科联开展对基地自身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的宣传,公布开放时间和活动内容,主动吸引、组织公众到基地接受社会科学普及教育。
第十五条 及时做好活动的汇报整理工作。基地每年要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及时汇报活动开展情况。基地的各项活动应有完整的文字、照片和录像等档案资料以及接待公众对象、时间、人数等有关统计数据。
第十六条 基地如有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向市社科联备案;重组、重划、撤销、分立、合并的,基地称号自行中止。
第四章  基地的权利
第十七条 基地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以“南京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进行相关宣传、普及培训业务活动;
2、享有基地主管单位在新闻媒体上定期进行的业务宣传,免费在基地主管单位组织的活动等相关平台上进行业务宣传;
3、享有基地主管单位搭建的政府、专家、基地交流的平台,为基地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4、享有基地主管单位以多种形式给予的经费支持等;
5、享有基地主管单位组织的科普图书创作出版资助;
6、基地主管单位推荐基地研究项目参加社科规划课题申报;
7、基地主管单位推荐基地工作人员参加南京市优秀社会科学工作者评选、参加市社会科学类中、高级职称评审;
8、基地工作人员优先成为市社科联委员,参加市社科类学会、协会、研究会;
9、参与基地主管单位组织的工作交流活动,如参加经验交流会,参加高层论坛,参加国内外学习交流活动等。
                  第五章  基地的管理
第十八条 为促进基地的建设和发展,南京市委宣传部、南京市社科联对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管理机制,每三年组织一次基地的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基地,责令限期整改一年,限期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其基地的资格。
  第十九条 市社科联的工作职责
1.指导基地制订、实施建设计划、规章制度;
2.组织基地参与各项社科普及宣传、交流活动; 
3.组织对基地工作进行考核,嘉奖考核优秀的基地,并择优推荐为省级基地;
4.基地的申报受理、评选、考核、推荐工作由南京市社科联科普处负责。
  第二十条 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的考核及奖惩
1、基地的考核工作。包括:基地的日常管理、活动组织、各项活动参与、档案资料管理等;
   2、基地的奖励工作。对考核优秀的基地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联系媒体加大对基地宣传力度;
   3、凡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将采取书面警告、发出整改通知、降低基地等级直至取消基地资格等惩罚性措施:(1)从事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等反科学、伪科学活动;(2)基地所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生有损基地形象的重大事故;(3)有损公众利益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5)不具备基地申报条件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南京市委宣传部、南京市社科联认定建立的社会科学普及基地。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的解释权与修改权归南京市委宣传部、南京市社科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