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专业老师赴秦淮法院与法官共同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09日  浏览次数:次  作者:佚名

我校专业老师赴秦淮法院与法官共同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2022年5月9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与南京市中华中学初中部联合成立了“法护成长 向阳花开 • 家庭教育司法协同指导站”以来,法院与学校在对未成年人教育指导上紧密共建,逐步建立了信息共享的渠道和互帮互助的合作。

5月19日,我校张雯老师(国家心理咨询师二级)和团委副书记吕姝老师受邀,共同参与了秦淮法院首份执行案件中“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开展工作。

本案是一起探视权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赵某(化名)是十岁孩子的父亲,其与孩子母亲孙某(化名)在九年前离婚,孩子由孙某抚养,随外公外婆生活在外地。

赵某因一年多未能见到孩子,思念与焦急让赵某情绪异常激动,认为孙某故意阻挠,不让其见孩子。而孩子母亲孙某则表示孩子大了有主见,是孩子自己不愿见父亲,其并未阻拦。

鉴于孙某在教育子女过程中,存在亲自陪伴不足,未能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等教育欠缺情形,秦淮法院向被执行人孙某下发《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其至秦淮法院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张雯咨询师与孙某先进行了单独的沟通与心理疏导,分析了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对孙某进行了教育指导、提出了相关建议。

少家庭庭长朱教莉从亲子关系理念、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角度,为孩子母亲提供不同的看问题的视角。父女分开时,孩子不足一岁,赵某并未实施过严重损害女儿权益的行为,通常不足以导致孩子产生如此大的偏激、抵抗情绪。现在孩子十岁,即将进入青春期,如若错过现在的教育和调整阶段,可能对孩子的心理、观念和成长等产生不可逆转的影响。

执行法官吴良根也提示孙某,这么多年赵某一直主动支付抚养费,虽然经常看不到女儿,赵某也从未欠付,从促进父女关系缓和、避免孩子存在心理阴影角度的出发,应当对孩子多一些积极引导,改善亲子关系,积极配合履行生效判决。

经过教育指导,孩子母亲对于孩子不愿见父亲,从原来的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变得慎重起来,并表示愿意与孩子积极沟通,并通过法院与对方就探视方式、时间等进行沟通,寻求双方均能接受的处理方式。

我校一直致力于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与秦淮法院“司法协同指导站”的成立只是开始,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有着漫长的道路要走,相信有了各方的支持和努力,一定能够为未成年人撑起一把强大而稳固的保护伞,让中华学子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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